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19年第13号)
2019年8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对京山高洋桶装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洋山泉饮用纯净水”(原味)(生产日期:2019/8/13;规格型号:17L/桶)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9年9月11日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具体检验结论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京山市局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组织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控制:2019年9月23日,我局监管人员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要求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8月13日共生产该批产品100桶,销售价格3元/桶。截止9月23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以上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总计货值金额300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认为发生问题的原因是企业在该批包装饮用水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管道消毒不彻底;2.部分回收空桶未彻底消毒;3.臭氧浓度不够,对水消费彻底;4.灌装车间部分设施老化,空气清洁度达不到要求;工人未对进出水管进行清洗消毒所致。企业整改情况:1.对管道进行彻底消毒;2.控制消毒剂的合理浓度和冲淋压力,对回收空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3.每个蓄水罐在有臭气发生器的情况下,加强紫外灯管使用,保证消毒彻底;4.对灌装车间风淋门与空气净化器进行更换。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